| 1. |
報關單須用英文或寄達目的地所接受的語文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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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為使寄達目的地的海關檢查時,能確知郵件內所載為何物品,投寄人須將報關單全部填妥,力求齊全、正確及清楚,否則可能引致延誤及對收件人造成不便。此外,任何不盡不實或欠明確的申報將可能導致郵件被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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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投寄人應查明出入口規例 (違禁品、包裝方法等) 及寄達目的地所需的證件 (例如產地來源證、衛生證明書、發貨單等),如有則連同此報關單一併付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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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內載物品切不可籠統填上總稱 (例如只填上 "食品" 、 "樣本" 或 "零件"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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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有關內載物品類型,於方格內填上 [X] 號並非表示毋須詳細填寫報關單,亦非暗示寄達目的地將准許該物品免稅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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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商品樣本" 指海關認為價值極少的物品,只適用於訂購所代表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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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文件" 指任何擬包含及確實包含資料的媒體,而海關認為該等資料在數量及性質上價值極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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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寄件人在正面簽署是保證所投寄的郵件並無裝載任何國際郵政規例所禁寄的危險物品,包括爆炸性物品、易燃物品、腐蝕物品、氧化物品、有毒物品、有害物品或其他危害物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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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寄件人須注意有關報關文件可能會就當地海關檢查上的需要而有所修改。當地海關有權要求收件人提供補充證明文件以供清關用途。收件人必須按照海關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或繳付有關關稅。當地海關不會通知郵政機關有關資料。 |